闽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闽南师范大学 历史地理学院

 

闽南师大〔2016〕19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三条  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醒目位置备查。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规定不得迟到的考试除外),一般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缺考处理。

第四条  除参加考试必须自备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其他物品(含各类电子设备)入场,已带入者必须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纸质和电子资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规定允许带入考场的资料。

第五条  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或报告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  学生在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应举手等待考试工作人员前往处理。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七条 考生不得多拿试卷或答题纸(卡),不得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答题一般用钢笔或中性笔(蓝色或黑色)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填涂或画图指定使用铅笔的除外),否则答题无效。

第八条  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信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试卷,严禁交头接耳、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传递、交换、代考等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学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的,须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并在交齐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交谈。

第十条  考试结束,考试工作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不得拖延时间。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提前向所在学院(系)申请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经教务处认定的特殊情况,可在考试后补办缓考手续。

第三章  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4.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

5.擅自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的;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未经许可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10.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1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设备的;

1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13.组织作弊的;

14.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章  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处理意见

1.凡认定为考试违纪的学生,该次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属于第十二条考试违纪行为第1、2、3、4、5款的,给予警告处分;属于第十二条考试违纪行为第6、7、8、9、10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凡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学生,该次考试成绩记为零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其中属于第十三条考试作弊行为第11、12、13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出现考试作弊行为的,除根据本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依情节轻重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且拒不认错的,态度恶劣者,在查清事实后均从重处分。

5.在学期间,凡考试违纪累计达两次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凡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处理程序

1.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立即要求考生停止考试,并责令其当场或者考试结束后写出书面检查,写清考试违纪或作弊事实。

2.考试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当事考生的姓名、学号、违纪情节等,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物证(违纪、作弊工具或材料)、书面情况说明及时报送学生所在院(系)。

3.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所在院(系)。

4.对于学生违纪和作弊事实清楚的,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违纪和作弊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尽快查实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考试后被发现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从发现之日算起。

5.教务处在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被处理学生接到处分决定告知无异议后,由教务处拟定处分决定书,报请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签发生效,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处分的申诉与解除

第十七条  学生如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参照《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如未再次违反考试纪律,考察期满后自动解除考察;在考察期内如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则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九条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如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至毕业前一直表现优秀,不再出现新的违纪行为,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鉴定,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可解除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漳州师范学院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漳师教〔2005〕109号)同期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文件条款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文件为准。本校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